青岛中惠税务师事务所

中惠税务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进行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调整或申报职工当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规定进行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申报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申报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保费缴费工资导入模板(单位社保费缴费工资年度申报)》


2份



【办理地点】


用人单位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厅(场所)进行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山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山东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年度缴费工资。


2.企业等非机关事业单位按人员进行申报,确保各险种对应缴费基数一致;机关事业单位按险种进行申报,同一社保经办机构参保险种对应缴费基数应一致。


3.用人单位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文书表单可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相关模块下载。


5.用人单位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当年度申报期内未申报的、修改以往年度已申报缴费工资的、在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结束后调整缴费工资的或有新增人员的可通过“年度缴费工资调整”申报(详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调整申报”)。


8.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9.用人单位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自行开具或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10.山东省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发表评论:

中惠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