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昊能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一不罚〔2024〕1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一不罚〔2024〕16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一不罚〔2024〕16号
济南昊能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12773176235Q):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历山北路北口西杨庄商业楼1号201室 )特定发票涉税事项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1月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份,金额合计4996666.67元,税额合计849433.33元,价税合计5846100.00元,于取得发票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908893.66元。你单位利用虚开发票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应定性为偷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税务登记信息、发票认证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