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发布了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列举了10项“首违不罚”事项。
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发布了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列举了10项“首违不罚”事项。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了解到,包括税务总局公布的事项在内,山东共对24项涉税轻微违法行为实行一个公历年度内“首违不罚”。这也是税务部门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推出的一项减轻纳税人负担的举措。
什么是“首违不罚”?税务总局公告中指出,“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由税务机关加强对当事人的税法宣传和辅导。
山东省税务局对“首次发生”的时间界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涉税轻微违法行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的,不予行政处罚;在下一个公历年度将重新计算,首次违法同样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尽可能地减轻纳税人负担。
“‘首违不罚’是一项非常有益的制度创新。首次纳税违法行为的产生原因很多,不知晓政策细节和疏忽大意是很多中小企业和初次纳税人违法的原因。‘首违不罚’有利于提升执法效率,降低遵从成本,促进税收遵从。”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认为。
据了解,2016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首次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有关要求,2020年7月1日,山东省税务局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在法治框架下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制发了《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24项轻微涉税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占税收违法行为事项的44%。自2020年8月1日该政策实施以来,全省税收违法行为不予处罚2213户次,同比增加1988户次,行政处罚次数大大减少,有效降低了遵从成本,促进了税法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