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作为我国“绿色税制”的重要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法》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资源税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税率形式,使资源税能够更好反映资源价格的市场变化,更好发挥税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促进资源集约化使用。
资源税是我国重要的地方税种,涉及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等五大类税目。今年1—7月,我国资源税收入为1023亿元。资源税法的施行,将给税收征管服务带来怎样的变化?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企业创新发展又将发挥哪些作用?
相比现有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规范,将目前所有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所列税目达164个,涵盖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资源税法》还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同时,《资源税法》也规范了减免税政策。
根据《资源税法》授权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审议通过了本地区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税具体办法。比如在云南,《资源税法》所列的164个税目中,除国家直接明确了征税对象、税率和计征方式的原油等9个税目,对目前云南省已开采并已征收的41个税目,对税率结构进行了优化,适当拉开原矿税率和选矿税率之间的差距,鼓励企业进行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对其他114个税目则适当提高税率。
云南省财政厅税政处处长吴波表示:“对云南省没有探明储量,或者探明储量没有开发,以及开发了未征收资源税的共生矿、伴生矿的114个税目,我们本着保护资源,防止毫无技术地盲目开发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税率范围内,取中线偏高确定。”
在全国资源大省山西,为促进资源应采尽采、充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依据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各地按规定出台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方案,有利于发挥资源税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李旭红说:“我国幅员辽阔,区域间资源禀赋是不平衡的,赋予地方适当税收管理权限,可以使地方政府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开采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精准施策,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提高绿色发展质量,也要为各类市场主体增添动力,让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更有活力。《资源税法》统一了税制要素,简化了纳税申报,规范了优惠政策,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面有明显突破。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张永丰对《资源税法》带来的办税便利深有感触。张永丰说:“我们企业既产铁矿石、也产铁精粉,目前铁矿石的销售额要通过换算比来计算,不但计算复杂,也不好理解。《资源税法》实施后,直接对铁矿石企业明确了原矿和选矿两个税率,这样计算和申报起来就便利多了。”
《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统一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降低了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在体验办税便利的同时,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还看到了企业转型升级的契机。公司财务总监梁毅说:“《资源税法》中新增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层气免税政策,根据该政策规定,公司资源税预计一年还能少缴近200万元,这笔钱我们可以用来增添智能选矸等设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此外,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在江西,税务部门主动与财政、自然资源、水利、能源等部门建立起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分类汇总10万余条数据,完成89个税目的税率测算。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徐瑶介绍:“江西省注重省际联动,结合江西省矿产资源和资源税征管实际,在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确定中既坚持税负平移的总原则,又充分考虑重点税目与相邻省份、相同矿产主产省份的税率平衡,避免形成‘税收洼地’。”
李旭红表示,多部门良性互动、多主体共同参与、多手段综合运用的共治格局,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综合来看,《资源税法》的施行,有助于推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领域发挥作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李旭红说:“资源税既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我国推行绿色税制。根据我国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保护之间应该有效协调,所以相信《资源税法》的实施,对于我们国家绿色环保,以及有效保护资源、运用资源会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