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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税款190万元,罚款95万元!商河殷巷鲁清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受罚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商河殷巷鲁清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作出处罚,追缴税款1,906,550.12元,罚款953275.16元。


商河殷巷鲁清石化销售有限公司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通过“通联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商户账号收取货款共16,050,854.43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共计84,335.21元,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共计1,764,353.53元,共计应补缴增值税1,848,688.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21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4,216.77元,202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44,108.83元,共计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48,325.60元。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采取账外经营,未准确核算真实的收入、成本,账簿资料不全,也无法提供完整的收入、成本费用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济南市同类加油站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情况,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048.73元,应补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8,487.05元,共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535.78元。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对商河殷巷鲁清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追缴1906550.12元,对少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53,275.16元。


据天眼查,商河殷巷鲁清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鲁清石化( 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集石油炼制、精细化工、高端新材料、物流运输、终端销售于一体的特大型现代化股份制民营企业)成员,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是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480万人民币。此前也因欠税被当地税务机关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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