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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捐赠所得税前扣除12.59亿元

笔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获悉,截至2月底,全省共计落实企业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12.59亿元,减免企业所得税2.95亿元,及时为疫情防控相关主体“雪中送炭”,有力推动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据了解,疫情防控期间,山东省税务局采取网上邮箱传递申请资料的“非接触式”方式,及时审核、确认、公布公益性社会团体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同时,对于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红十字会,实行“容缺办理”,只要符合文件规定的其他标准条件,一律先予以办理扣除资格,保障捐赠主体及时享受政策。截至2月底,省税务局和相关部门共确认了全省168家社会团体、86家红十字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全省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2.07亿元,减免企业所得税2.95亿元。


对于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全额扣除政策,省税务局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获取接受捐赠医院名单,通过微信、短信等线上方式,“一对一”向捐赠企业推送其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不见面就能把政策送到每一户企业,让企业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截至2月底,全省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5290.66万元,减免企业所得税1039.5万元。


疫情爆发以来,山东省税务局第一时间梳理税收优惠政策,与省财政、发改、民政等部门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在法定权限内明确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措施,优化扣除资格认定程序。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广泛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等平台,开展政策普及性宣传,为政策落实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持续加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监控力度,切实帮助企业精准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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